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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br

时间: 2023-11-02 09:12:20 |   作者: 乐鱼官方入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加强新形势下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完全解决我省各类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全方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路安全生产防护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全力整治公路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完备公路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方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我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的管养权限,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基础;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易发频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出行安全基本需求。

  2015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公路安全风险隐患底数,完成治理规划,建立隐患基础数据库。健全完善公路交通与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协作机制;2015年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实现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一) 结合我省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际,组织参加交通运输部举办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宣贯培训班,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省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培养和训练,切实掌握公路隐患排查方法和治理标准。2015年7月底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指南》要求,根据管养权限,组织力量对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两级公路安全风险隐患基础数据库,做到隐患底数清晰、隐患基础台帐完备。同时,要建立动态排查机制,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实施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相结合的方法,强化对公路隐患的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 全面整治公路安全风险隐患。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各市县政府和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以排查出的各级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数据为基础,按照公路管理权限划分,区分严重程度和轻重缓急,组织编制省、市县两级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治理规划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库》。该规划和项目库要根据公路运作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和计划,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科学组织实施,优先治理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风险隐患。隐患治理实施工作由省、市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对工作目标中明确治理时限的重点隐患路段,要按照《指南》要求,重点整治,保障到位。

  要按程序组织对隐患治理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风险隐患,在治理完成后,还要组织并且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相关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完成前,要合理调整线路。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线路且途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立马停止营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的时间定时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结合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在良好的技术状况。同时,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共同维护公路安全设施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一) 整合现有标准规定,吸收各省经验做法,不断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建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动态发展工作机制。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指南》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结合我省不一样的地区的特点,研究完善适合本地区低等级公路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山区真实的情况及现有公路事故多发路段缘由分析,确定线形指标及安全设施设置等有关技术要求,提高技术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二) 省、市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性,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综合采用防撞护栏、减速垄、减速丘、反光镜和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做到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公路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坚持“应安尽安”的原则,制定交通安全设施独立章节。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实施阶段应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安全设施工程进展、质量和安全风险提出对应要求和建议;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风险隐患。审批部门要做必要的审核,确保新建公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无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各市县政府)

  (三) 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约定,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质量和目标。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尤其是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工程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市县要研究制定农村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质量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责任部门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公路项目加强监督抽查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重点加强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一)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主要由各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引导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一) 2015年7月底前,公路交通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联合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岸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计重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基本实现公路管理“可视、可测、可控”。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二) 各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商务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和排查。自2015年开始,每年开展以打击非法生产、改装、拼装车辆行为为目标的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和拼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和拼装车辆出厂上路。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移交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强制拆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坚决纠正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质监部门要积极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三) 省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货驾驶人要纳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人,客货运输企业应予以解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经政府批准公布的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建立并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省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水务厅)

  (一)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定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民生工程、廉洁工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管养权限,结合实际,根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和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要按照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并将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三) 各市县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要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运营驾驶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四)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风险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