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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

时间: 2023-11-22 15:57:27 |   作者: 乐鱼官方入口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协调联动、质价相符的原则,有序推进、稳步实施高速公路路况服务的品质考核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根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浮动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理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速公路下浮收费标准事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职责负责做好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浮动管理有关工作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浮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高速公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责任,依法对承担的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因路况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导致收费标准下浮而减少的通行费收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承担,且不因此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高速经营管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路况主要指公路养护相关指标,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包括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六项内容,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全省统一安排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评价,自觉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对项目重大质量上的问题、工程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处置,逐步的提升路况和服务的品质,积极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的单位全方面推进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标准规定,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逐步的提升路网的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做好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测和评定,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数据(含收费站超宽车道通行数据),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保障高速公路及设施技术状态良好、服务功能完备。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省相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做好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推行文明优质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履行维护维修责任,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安全卫生舒适。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及考评细则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可根据每年重点工作和真实的情况对考评细则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可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并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应于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根据本办法及其考评细则制定具体考评方案,明确各责任部门职责,并在次年的3月完成考评,公布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单独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考核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评价和排名。年度考评95分以上(含)的,为优秀;年度考评95以下80分以上(含)的,为合格;年度考评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优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省交通运输厅予以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公示,除路况服务质量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外,该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于按本考评办法进行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自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要延长整改期的,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应在经批准的延长整改期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省交通运输厅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责令二次整改,二次整改自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二次整改期限届满,省交通运输厅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次年度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下浮车辆通行费,下浮不超过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5%(具体见考评细则),时间不超过一年。在下浮期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义务,并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不超过5%,期限不超过一年:

  (一)因公路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险情的。

  (二)因公路经营管理者问题造成交通拥堵或者因服务不规范,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因公路经营管理者落实反恐、维稳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暴恐案(事)件或严重维稳事件的。

  (四)执行省交通运输厅收费监管、运行调度、超限超载规定要求工作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

  第十六条 被考评高速公路同时存在多种下浮收费标准情形的,按照最大下浮幅度核定次年度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实施时间组织实施,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下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到期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恢复原通行费收费标准,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全面、诚信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和相关法律义务,同时应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升路况服务质量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对推进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解决;对其中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上年度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核;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听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复核工作。

  ①技术状况检验测试和自动采集率100%。②公路技术状况指数:主线: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93,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93,PQI优等路率≥95。连接线: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PQI优良等路率满足连接线所在市州对应的路况目标要求。③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养护,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和路况水平。备注:已移交地方政府管养、已停止收费或属性变更为城管路段的路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①据高速公路自检和省级技术状况抽检结果按省政府批复的收费路段进行计分。未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开展路面技术状况自检工作的,直接计0分。自检里程(含上下行,施工路段、灾害路段及缺陷责任期路段除外)与收费里程相比,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内容全面,路基、桥梁、隧道、沿线分。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内容全面,路面损坏、路面平整度、路面车辙每缺1项扣2分。优等路率未达标准,每项扣2分。连接线路面损坏、路面平整度、每缺1项扣2分,连接线优良等路率未满足连接线所在市州对应的路况目标要求,每项扣2分。②路基路面、桥、涵、隧、交通安全设施等未及时进行日常养护,路容路貌较差或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风险隐患,每发现1处扣0.2分。因上述养护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分;或受到省政府及主管部门督办、约谈、通报的每次扣2分。以上事项最多扣10分。

  路况养护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养护管理的处室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承担。

  ①按现行规范要求开展桥梁隧道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桥梁和隧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一、二类桥梁比例≥98%;②当年危桥(四类、五类)处治率为100%;当年危隧(四类、五类)处治率为100%。

  ①按部省要求开展桥隧技术状况检验测试,未开展每项扣0.1分。②桥隧总体技术状况,根据高速公路自检和省级组织的技术状况监测结果评分,一、二类桥梁比例大于98%;当年危桥(四类、五类)处治率为100%;当年危隧(四类、五类)处治率为100%。未达到上述标准每项扣0.1分。③省级监测发现四类、五类桥梁和四类、五类隧道,每座扣1分;发现三类桥梁和隧道且当年未安排维修计划,每座扣0.2分。以上事项最多扣5分。

  每年根据部、省养护管理重点工作部署,针对如隧道隐患整治、危旧桥梁改造、事故多发路段优化整治、限速标准调整、养护智能化试点工程等专项任务,及时编制专项实施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和资金,规范完成设计、造价审查与批复等前期工作,按期完成部、省下达的任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①根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专项任务工程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分,评估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0.1分。②抽查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内业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扣0.1分。③专项任务未按时完成或质量不合格或被部、省通报的,每项扣0.5分。以上事项最多扣5分。

  路况养护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养护管理的处室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承担。

  根据国省道综合养护管理能力提升“双评双促”专项行动中治理能力评价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主要包含科学决策、养护工程及统计、养护市场、应急管理、路网保通、通行服务、公路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路容路貌、智慧养护、信息报送等内容。

  根据国省道综合养护管理能力提升“双评双促”专项行动中治理能力评价情况做打分。得分达到治理能力评价总分80%的,得基础分5分,剩余2分根据排名内插计分。

  结合养护综合管理能力“双评双促”专项行动,以高速公路服务对象有效投诉为基本依据,采取反向扣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有一起核查属实的有效投诉扣0.2分,总分3分,扣完为止。

  服务区具备停车、如厕、加油、加水、充电(气)桩(站)、餐厅、超市、长途客运司机休息室等服务功能。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备和排污系统,且排污达标。

  ①服务区不具备停车、如厕、加油、加水、充电、餐厅、超市、凌晨2点至5点长途客运司机休息室等功能的,每缺一项扣0.1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②无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备的扣3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扣2分;污水、油污排放不达标的扣1分;垃圾处理、油污处理纳入市政管网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此项不扣分。③所属服务区因污水处理问题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

  服务区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政管理的处室牵头。考核主要是根据为暗访考核结果。省公路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参照考评细则,将辖区内高速公路符合扣分的情况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一并纳入考核成绩。

  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对服务区卫生管理、厕所管理、绿化管理、公益服务管理、餐饮超市管理、加油管理、汽修管理等服务水平进行暗访督查考评。对司乘人员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

  ①辖区内服务区全部达到合格线的计满分,每有一对服务区不合格按不合格服务区数量占服务区总数比例折算计分。②暗访结果通报中要求限期整改的服务区,不按要求整改的,每一对扣1分,扣完5分上限分值为止。

  服务区应积极努力配合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安保和反恐专项行动和消防应急演练,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加强特殊时期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健全。无安全事故发生。

  ①交通安全(1分):停车区域无保安值守或保安未引导停车,发现一例扣0.2分;服务区未实行封闭管理,发现一处扣0.5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②消防安全和反恐演练(1分):公共区消防器材未配备齐全、损坏或过期,发现一处扣0.2分;服务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和反恐安保应急演练,未开展的扣0.5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

  ③安保设施(1分):进出口、前坪、停车区域、餐厅、超市、加油站及厕所门口未设电子监控设施,少一处扣0.1分;监控设施有破损、缺失,监控图像不清晰,未按规定(1周)保存监控资料,发现一处扣0.1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

  ④应急管理制度(1分):服务区无重大节假日应急管理制度(含服务区管理人员制度、安保人员管理制度、保洁人员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0.1分;重大节假日无履职记录或未按应急管理制度履职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本小项最多扣分;⑤食品安全(1分):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2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⑥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管理(1分):一线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发现1例扣0.1分;未定期消毒,无消毒管理日志的,发现一处扣0.1分。本小项最多扣1分;⑦安全事故(2分):因服务区经营管理问题导致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每起扣0.5分;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服务区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政管理的处室牵头。考核主要是根据为暗访考核结果。省公路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参照考评细则,将辖区内高速公路符合扣分的情况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一并纳入考核成绩。

  发生因服务区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的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扣0.2分。扣完为止。

  收费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财务管理的处室牵头,厅科教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厅科技信息中心配合,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①收费人员熟练掌握收费操作流程;②收费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①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收费稽查、收费系统维护和收费软件及数据检查制度,以及收费人员职责、收费操作规程和收费站保畅方案等;②收费信息管理规范。

  ①严格执行通行费上缴规定,按时将现金通行费上缴至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归集帐户。②严格落实收费稽查制度。

  ①无收费公吿牌或公示信息不准确、不清晰的,一例扣0.1分;②未按统一的标准规范设置“绿色通道”、ETC及手机支付车道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一例扣0.1分;③同一收费站发现2处不干净整洁的扣0.1分;再发现一处扣0.05分,以此类推叠加扣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收费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财务管理的处室牵头,厅科教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厅科技信息中心配合,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①收费站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导致堵塞,未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车辆拥堵至主线影响车辆通行的,一例扣0.2分;年度拥堵累计时长大于60小时小于120小时(含)的扣0.1分,年度拥堵累计时长大于120小时小于160小时(含)的扣0.2分,年度拥堵累计时长160小时之后的扣0.3分;②ETC车道未专道专用的一例扣0.1分;ETC车道未24小时开启并保持畅通的,一例扣 0.1分;ETC、手机支付车道未立即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的,一例扣0.1 分;③在重大节假日车流高峰期、重大活动期间,ETC车道无专人值守的,一例扣0.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①收费系统符合联网收费技术方面的要求,收费终端统一纳入防病毒软件管控平台,定期升级防病毒软件的病毒库。科学制定设备、软件、数据巡检计划,设备故障和维护记录清晰,收费设备备品备件满足规定的要求;②按时完成收费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建设、改造 、升级任务。

  ①门架牌识设备识别率低于90%的,每发生一例扣0.1分;②车牌识别率低于90%的,每发生一例扣0.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收费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财务管理的处室牵头,厅科教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厅科技信息中心配合,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①车辆救援服务站面积设置不满足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的,每个扣0.2分;②车辆救援服务站未配备≥5t小型平板运输车、≥5t小型平板清障车、≥30t中型清障车1台;配备或依法从外租赁≥50t大型清障车、≥50t汽车起重机和人员转运车辆(营运车辆)的,每少一项扣0.2分;③实施救援服务的车辆每车未配备1名驾驶员和至少1名操作员的扣0.2分;④车辆救援服务未实行统一的外观形象标识的扣0.2分;⑤未在救援服务站公开场所公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服务信息的扣0.2分。以上情形最多扣2分。

  车辆救援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政管理的处室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承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参照考评细则,将辖区内高速公路符合扣分的情况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一并纳入考核成绩。

  ①无特殊情况,救援服务车辆白天未在5分钟内出动,夜间未在10分钟内出动的,或者出动后30分钟内未到达现场的(主线无交通拥堵或不可抗因素),每发现一例,扣0.2分,最多扣1分;②正常的情况下现场车辆救援服务时间不超过2小时(转货时间除外),每发现一例超过2小时扣0.2分,最多扣1分;③违法拦截、查扣车辆,违法查扣证照或敲诈勒索、辱骂殴打服务对象的,每发现一例,扣0.2分,最多扣1分;④强制修车或变相强制修车的,或者故意损坏、非法扣押被救援服务对象车辆、货物的,每发现一例,扣0.2分,扣完1分上限分值为止;⑤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要求设置和撤除安全防护区域的,扣0.1分,最多扣0.5分;⑥未按照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相关规定及规程,发生其他救援不规范行为的,每发现一例,扣0.1分,最多扣0.5分。

  车辆救援服务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政管理的处室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承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参照考评细则,将辖区内高速公路符合扣分的情况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一并纳入考核成绩。

  按照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优质化服务,无有效的投诉,杜绝“天价”施救。

  ①发生车辆救援负面舆情(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②发生投诉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路段车辆救援投诉率超过5%的,扣1分;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违规收费的。每认定一例,扣0.2分。以上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完成入口称重检测设施建设,检定合格,保障正常运行。入口称重数据应接入治超信息管理系统。

  ①未按要求完成入口称重检测设施建设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②入口称重检测设施未经计量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或者未定时进行检定的, 每发现一处扣0.2分;③因管理缺失导致检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以上情形以3分为扣分上限,扣完为止。

  车辆超限超载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政管理的处室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承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参照考评细则,将辖区内高速公路符合扣分的情况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一并纳入考核成绩。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实施入口劝返,并及时报告属地执法机构。

  ①入口平均超限率(2分):高速公路入口平均超限率控制在0.5%以内,高于0.5%扣2分。②入口治超(1分):在匝道收费站入口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未及时报告执法机构的,每发现一例扣0.2分,最多扣1分。③入口治超数据联网(1分):入口检查设施及其检验测试的数据与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未实现联网的, 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最多扣1分。

  ①发生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重大负面舆情,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3分;②发生投诉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3分。以上情形最多扣2分。

  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制定重大节假日疏堵保畅预案、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路段拥堵导致发生以下情况的,按相应标准扣分:①发生高速公路拥堵5公里以上的,一次扣0.2分;②发生高速公路拥堵10公里以上的,一次扣0.5分;③发生高速公路拥堵15公里以上的,一次扣1分;④未按省厅要求如期完成重点拥堵路段整治的,一处扣0.5分。以上情形最多扣2分。

  视频监控系统运作情况;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视频监控系统维护情况;视频监控系统数据共享情况;其他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①未建立路网运行监测系统运行及维护管理维护制度的扣0.5分;②未实现重点路段、重要桥隧视频监控全覆盖的,扣0.5分;③每季度抽查一次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在线分;④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排除一些故障并做好详细记录,未及时排除一些故障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检查故障处理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0.3分;⑤未按要求将视频监控数据传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扣0.5分;未按上级部门要求建设其他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上级部门的,每一项扣0.3分。以上情形最多扣3分。

  建立健全路警联合指挥调度处突机制;建立相关制度情况;监控分中心及监控室值守情况;路况信息报送情况;情报板运行发布情况。

  ①未建立路警联合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扣0.2分,未健全相应制度的扣0.2分;②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扣0.2分;无路况信息报送制度扣0.2分;③监控分中心、桥隧道管理所(站)监控室无专人值守,每一处扣0.1分;④未按上级部门要求及制度流程上报路况信息的每项次扣0.1分,路况信息上报不准确、 不及时的每项次扣0.1分,未按规定格式填写记录每项次扣0.1分,记录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扣0.1分;⑤无特殊情况,未在24小时内排除情报板故障每发现一次扣0.1分,没有记录说明每次扣0.1分;情报板运行记录不线分;情报板发布的实时路况、天气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每次扣0.1分;情报板未优先发布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交通管制、通行诱导及绕行提示等信息每次扣0.1分;交通突发应急情况下, 情况板发布与应急事件无关的信息每次扣0.1分;未严格执行省中心发布指令,每次扣0.1分。以上情形最多扣2分。

  ①通车试运营2年后3年内未完成竣工质量缺陷修复的扣0.5分;②未完成档案、环保、水保验收及决算认定的每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每项扣0.5分。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扣0.5分。 以上情形最多扣2分。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29-33项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分别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考核。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按低于80分的情形依规办理。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备案情况;应急值班制度落实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应急响应与应急事件处置情况;应急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储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①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或备案的应急预案,扣0.3分;②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出现漏岗、缺岗等情况,每发现一次扣0.1分;③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迟报每起扣0.1分,误报每起扣0.2分,漏报每起扣0.3分,瞒报每起扣0.5分;④应急响应或应急事件处置不及时,每起扣0.2分;⑤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储备不足,影响突发事件有效处置的,每起扣0.3分;⑥未按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的,每少一次扣0.2分。以上情形最多扣2.5分。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29-33项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分别牵头。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考核。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按低于80分的情形依规办理。

  未落实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工作机制,如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事项支出等,每项扣0.5分,最多扣1.5分。

  依法依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实施重大风险登记和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和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①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检测监控、应急处置清单的,每少一个清单扣0.2分;②未对重大风险实施有效管控的,每次扣0.5分;③全年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扣0.5分。以上情形最多扣3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帐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①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一单四制”实行交办制、台帐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每少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①当年对高速公路养护实用技术制定了专项技术指南或研发技术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②在每年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检查中排名前三的。以上项目每得到一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①本年度运营管理良好,因服务质量原因受到省部级(含)以上通报表彰的,每次加0.2分。②获得省部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加0.2分。③在环境保护、新能源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以上情形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①按省人民政府要求,提前消除事故多发点的,每处加0.1分;②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部(委、局)和省、省安办和厅(委、局)表彰的,各加0.5分、0.2分、0.1分;③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部(委、局)和省认可推广的,加0.5分;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成绩突出,被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每一次各加0.2分、0.1分;⑤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三级达标企业加0.1分,二级达标企业加0.2分,一级达标企业加0.3分。以上情形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努力配合市州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路政管理协作相关工作。

  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评价,贯彻执行得力、配合较好的加1分,贯彻执行不力、配合不好的不加分。

  备注:年度考评95分以上(含)的,为优秀;年度考评95以下80分以上(含)的,为合格;年度考评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评得分情况作为通行费下调比例的重要依据。